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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择业与就业权益保护
日期:2021-04-01  发布人:admin0  浏览量:10039

(一)就业协议

1.毕业生就业为什么需要签订就业协议?

所谓协议,是指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制订、由省教育厅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材料,也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依据,对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培养高校均有约束力,也是学校落实、汇总、上报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的唯一依据。就业协议书是记载就业协议的文本。所以毕业生不论参加各种招聘会、就业市场等应聘活动,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均需签订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中规定条款有哪些主要内容?

(1)签约各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倡诚实守信。
(2)毕业生应按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意向,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可在‘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约定’一栏注明。
(3)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若与用人单位签订本协议,用人单位应同时出具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用人单位如对毕业生有其他要求,可在“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约定”一栏注明。
(4)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由学校审核汇总并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或报国家教育部门批准,列入就业方案,学校负责到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派遣手续。
(5)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不合格者不派遣,已签订的就业协议自行取消,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6)就业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三方面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一方提出更改,须征得另两方同意,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7)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复印无效。此协议经鉴证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3.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要认真地了解和掌握国家和省、市的就业政策和学校的就业规定。政策和规定是指引毕业生择业的方向,可以规定毕业生择业的行为,毕业生从中可了解到其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或者怎样去做。例如辽宁省规定:“按国家计划招生的毕业生自主择业;按定向、联合办学计划招生的毕业生按合同或招生时的协议就业”。毕业生首先应该清楚自己是哪种培养方式的毕业生,自己择业的方向才能明确。在实践中,有些毕业生只要单位好,不管政策是否允许,就签订了就业协议,结果学校在办理协议书鉴证时不能通过。
(2)慎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制订就业方案的主要依据,要求其手续必须完备。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要认真阅读协议书中的全部条款,特别是要清楚用人单位提出的附加条款,并了解清楚条款的内容和含义,同时还要学会运用条款和掌握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步骤。特别要了解用人单位有无独立的用人权,以及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和部门是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独立的用人权,除了用人单位盖章外,还必须有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否则,由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不认可,就不能纳入就业方案,所签协议书不能生效。
(3)约定条款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签协议过程中,许多内容要靠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但是,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进行约定的时候要注意:约定的条件是否合理;约定的条款毕业生本人能否承受(例如对于违约问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惩罚违约的毕业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使学生难以承受);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备注条款,必须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签字,否则当发生争议时,备注条款很难发生作用。
(4)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实行其监督和管理职责,并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施必要的调控,所以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必须在有关政策和规定范围内进行。
(5)对于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应在协议中予以说明。如是否允许考研,工作合同期限,见习期和转正后的报酬,是否按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有关社会保险等。
(6)在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一定要将协议书交学校审核,并由学校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后方能纳入学校的建议就业方案,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协议因无校方的意见、签章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7)目前,有许多用人单位不直接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是委托派遣服务中介公司招收员工,毕业生在与派遣服务中介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首先要弄清楚其资质及法人资格,避免陷入签约陷阱。
 

4.就业协议的订立有哪些步骤?

(1)要约,毕业生参加各地招聘会或向用人单位寄发书面材料,用人单位收到毕业生材料,对毕业生进行考查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将回执寄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或毕业生本人,即为要约。
(2)承诺,毕业生收到用人单位回执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单位答复后,从中做出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即为承诺。
由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比较繁琐,比较具体,很难具体分清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例如:有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达到面试线后,到用人单位参加面试、体检,用人单位也对毕业生进行政审阅档,表示同意接收,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而不应该再选择其他单位。再比如,用人单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毕业生自己主动报名,经学校积极推荐,用人单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单位后再正式发函签订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毕业生应该安心等待与用人单位签约,而不能以未正式签约为由,再选择其他单位。
 

5.就业协议的订立和解除应把握哪些要点?

(1)主体合法。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对毕业生而言,就是必须要取得毕业资格。如果学生在报到时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对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必须具有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指标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对高校而言,高校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介绍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也应将所掌握的用人单位的信息发布给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
(2)平等协商。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学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毕业生到指定单位就业(不包括有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亦不应在签订协议时要求学生缴纳高数额的风险金、保证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是一致的。除协议规定内容外,当事人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书“备注”栏中加以充分确定。
 

6.如何解除就业协议?

(1)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征得另两方同意,并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的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被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等。此类单方解除,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2)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原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向的体现,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但须征求学校同意。
 

7.就业协议争议的解决办法有哪些?

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争议问题时有发生,国家和各省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就业法律规定。在实践中通常引起就业协议争议的主体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解决就业协议争议的主要办法有: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这种办法适用于因毕业生的原因引起的就业协议争议,毕业生出面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赢得用人单位的同情、理解和谅解,经双方协商达成新的意向。
(2)由学校负责与用人单位进行调解。
(3)对协商调解不成的,毕业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8.违约的主要表现有哪些?毕业生应如何应对?

就业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方同意。如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按双方约定办理。
(1)用人单位违约是指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违约的原因一般包括:单位经营困难导致裁员、岗位撤销、单位破产;单位无法履行原先承诺;用人单位的用人计划发生重大变动等。此外,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拒收毕业生,使之错过了其他选择机会,无法按时就业;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违反行政管理机关的有关法规,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而毕业生难以与其抗争等。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为毕业生开具写明原因的正式书面退函(加盖单位章)。
(2)高校毕业生违约是指因毕业生个人原因造成就业协议无法履行的情况。违约的主要表现是:毕业生已与一个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又提出更换就业单位的;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再定取舍违约的;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已签约毕业生对用人单位工作条件不满意而违约的;已签约毕业生又准备继续考研或出国而违约等。毕业生违约也应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应慎重考虑。
(3)定向生、委培生、地区联办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委培、联办地区或单位就业的,经定向、委培、联办地区、单位和学校同意后,报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4)用人单位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不能接收毕业生,可向省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出要求,并出具有关证明,经核实同意后,毕业生可重新落实工作单位。
(5)用人单位单方违约,毕业生可持材料向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学生处、毕业办、指导中心)提出,由学校出面协调解决,协调仍不成,毕业生可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提出申诉。
 

9.办理违约的手续及程序有哪些?

(1)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违约的公函(简称退函),它体现对用人单位或毕业生的知情权的尊重。退函要注明原因,以确认违约方的责任。
(2)持单位退函(若毕业生违约,需同时持有本人的违约申请书,注明申请事由及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等),到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它主要是起到监督和维护各方权利的作用。
 

10.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被录取为研究生、本科生或国家公务员,不再履行原就业协议,算不算违约?如何办理手续?

学校应鼓励毕业生考取研究生或专科升本科或报考国家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签订就业协议时注明了“如录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则本协议无效”或“如录取公务员则本协议无效”,不属于违约。但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当初签订就业协议时未声明本人正准备考研究生(或考本科),或已报考公务员,或未在备注栏中注明“如录取研究生或本科生则本协议无效”或“如考取国家公务员则本协议无效”等内容,属于毕业生违约,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向学校出具同意读研究生、本科生或考取公务员函,方可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具体办理的手续和程序如下:
(1)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2)研究生或本科生录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本人申请报告,并附上毕业生所在院(系)意见。
毕业生将以上材料报给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即可。被录用公务员的换发新的就业协议书再与招录公务员单位签约。


 

(二)权益保护

11.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有哪些权利?

(1)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掌握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①信息公开。即所有用人信息应向全体毕业生公开。②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毕业生。③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2)接受就业指导权。高等学校、政府职能部门应建立就业指导培训和服务机制,为毕业生提供无偿的就业指导和服务。毕业生有权获得政府和学校专门机构的就业指导,提高自己的就业素质和就业能力。
(3)被推荐权。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这样几方面的内容:
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4)选择权。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即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要求学校予以推荐,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5)公平待遇权。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的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享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6)违约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2.网络求职过程要注意哪些招聘陷阱?

网络已逐步成为招聘、求职的新渠道,在为企业和求职者带来便利、高效、低成本的同时,也成为不法分子的牟利手段。面对各类的网络招聘,广大毕业生求职者务必提高警惕,避免误入招聘陷阱,学会依法维权。形形色色的招聘陷阱给求职者带来隐忧,不法单位抓住毕业生求职心切、缺少社会阅历的特点,设下各类招聘陷阱,具体表现为:
(1)招聘传销。传销在我国是明令禁止的,一般此类招聘信息招聘数量多,对年龄、性别、学历等方面无要求,薪资为底薪+提成,要求求职者购买产品后销售给下线。
(2)骗取钱财。发布此类信息的单位一般以培训费用、抵押金、服装费等为由,要求求职者缴纳一定费用后方可工作,其目的是为骗取钱财。国家规定招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
(3)为企业打广告。发布此类信息的单位利用网络招聘平台免费发布招聘信息的便利为自己打广告,在众多招聘网站长期发布招聘信息,夸大招聘数量,产生广告效应。
(4)高薪诚聘。遇到“高薪诚聘,年薪过万”,“包吃包住,立即上岗”,“工作轻松,待遇一流”这类信息,没有经验的求职者都会怦然心动,提醒广大求职者,千万别头脑发热,不要盲目轻信。
(5)岗位骗招。某些单位招聘岗位为内勤、办事员、销售员等,更有甚者包装岗位名称,求职者进入企业后没有底薪,没有福利,实际工作是拉业务,搞销售。
(6)通过招聘“巧”办务工证。此类招聘信息大多不实,其目的是为了获取招聘本市劳动力不足的证明,用来办理外地劳动力务工证。
(7)试用陷阱。此类招聘单位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鱿鱼”,利用试用期和正式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差异,来使用廉价劳动力,甚至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13.《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是什么关系?

《劳动合同法》是专门调整劳动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程序的法律,所规定的是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法》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规定的是劳动法律体系和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的内容以原则性条款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或部分;《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以劳动合同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专门性规定及相关问题。《劳动合同法》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在劳动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基本法律,《劳动合同法》则是劳动法律体系中的一个专项法。
 

14.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与其他合同相比,劳动合同有着特定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明确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
(1)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便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就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了合同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相互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便有了规范依据,各自均按照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而可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端。
(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等选择职业和参加培训,发挥个人潜能和积极性。
 

1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6.《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定劳动合同。而只要签定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17.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有什么不同?

(1)主体不同:前者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这些劳动者既可是高校毕业生也可是其他人;而后者专指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协议。(2)内容不同:前者是在明确工作关系后签订的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而后者是双方相互选择的关系的确定。(3)处理纠纷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18.就业协议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书,主要是明确三方的基本情况及要求,其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签订后三方协议书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止的这一段时间。
就业协议虽然代替不了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大学毕业生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个人所签订的双方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下列条款:工作(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及各种保险等,以防用人单位通过有意的“疏漏”侵犯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19.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常常预先在劳动合同中设定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在职业上的自由流动,也侵害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由此引发大量劳动争议。《劳动合同法》对违约条款给予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与之约定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约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或从事与所应保守的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协议),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除这两类劳动者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0.用人单位能否要求毕业生在求职时提供担保或收取财物?

少数用人单位为谋取钱财,采用招聘途径,通过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培训费、押金或服装费等,获取不当得利。一些毕业生求职时会遇到这种情况,参加面试时,公司告知要参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录用,培训费自付。但当培训结束后,用人单位会以条件不符、考试不合格等原因而不予录用。或者用人单位称会给予毕业生职位,但须缴纳抵押金。大学毕业生急于得到工作,轻易地交出钱财。而当劳动者提出辞职时,用人单位却拒绝退还抵押金。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法加大了对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收取押金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以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注意哪些问题?

鉴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毕业生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劳动合同法》更加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要特别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并将这些义务具体化。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四,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2.毕业生在应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基本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因此,毕业生在应聘和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23.应聘过程中可否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换句话说,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则无权过问,劳动者也有权拒绝作答。因此,大学毕业生在应聘过程中可以拒绝作答与劳动合同无关的个人问题。
 

24.用人单位以性别等理由拒绝录用毕业生是否违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强查乙肝血清学指标将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违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何谓试用期和见习期?试用期内常会遇到哪些陷阱?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适应的时间阶段。试用期的开始也是劳动关系的的开始。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应该与用人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加以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见习期是指部分用人单位(一般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刚刚接收的毕业生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考察,进而在思想、业务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使毕业生尽快适应工作需要的制度。
有些不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常会设下陷阱,一般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降低人工成本、使用廉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部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辞退应聘者。这使应聘的毕业生白白付出大量时间精力,也错过最佳就业期,造成很大损失。
(2)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勤勤恳恳地在用人单位工作三个月,眼看试用期将满,没有收到转正通知,却得到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辞退的消息。这种情况在毕业生就业时也十分多见,也是用人单位不合法的用工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3)“试用期”等于“白用期”。基于劳动关系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能让应届毕业生做廉价劳动力;毕业生应依法维护自己在试用期应得的劳动报酬。
 

26.什么是劳动争议?

所谓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其中,“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应统计在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保险”是指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待遇。“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包括集体福利费、职工上下班交通补助费、探亲路费、取暖补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含转岗)的职业技术培训,包括在各类专业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工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等)和各种职业技术训练班、进修班的培训及与其相关的培训合同、培训费用等。“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各项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规定,未成年人的劳动保护规定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7.劳动争议有哪些解决途径?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4种方式解决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后,职工既可以找本单位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协商,也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职工也可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如何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发生劳动争议后,一般来讲,职工当事人最好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以避免激化矛盾,使争议进一步复杂化。协商时,职工必须注意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既要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采取过激的言辞和方式。同时,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互相谅解,不要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甚至不合理的要求,不要纠缠于细枝末节。如果认为自己缺乏解决矛盾的经验和能力,可以请求本单位工会帮助自己与行政部门进行协商。在一些已经建立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平等协商机制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29.发生劳动争议应当如何申请仲裁?

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注意向有权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如果职工与企业在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该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职工与企业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则应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与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不同的,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我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我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0.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9)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10)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①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②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③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④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1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1.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何谓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业主)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的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五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1)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证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劳动者因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社会或经济原因影响失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失业者维持基本生活,促使其重新就业。
(3)医疗保险是国家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因疾病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经济帮助,从而使劳动者患病后能尽快得到医治,恢复劳动能力。 
(4)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
 

32.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社会保险?

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关心自己档案的存放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转移和接续。毕业后,有用人单位的,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本人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用人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转出等事宜。毕业生在与新单位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
 

33.什么是转正定级?

转正定级是国家对于普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一年后,经单位考核合格后确定其身份和档案工资级别的一项手续。通过国家统招的大学毕业生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以办理转正定级。档案由“学籍档案”转为“人事档案”。定级是指新参加工作人员初次确定档案工资的手续(现在因为企业工资由企业自定,档案工资在企业中已不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34.转正定级有哪些作用?

转正定级是大学毕业生考入公务员队伍或进入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大学毕业生办理异地调动手续的必备条件。
毕业生就业后,如果该单位无资格保存档案,又没有通过单位或个人委托及时将档案转存到人才服务机构,变成所谓的“口袋档案”,将导致“转正定级”手续无法获得。
建议: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后,别忘了办理转正定级手续,这样才能得到全国各地人才服务机构的互认,这不仅是考公务员或进入事业单位核定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办理异地调动手续的必备条件。此外,到外地工作别忘了将档案挂靠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这样既不影响在当地工作,也不影响职称‘晋级’,工龄还能连续计算,一旦有更好的就业机会,可以顺畅地完成衔接。

35.实行档案代理的大学毕业生怎样办理转正定级?

学历类型为“普通”的大学毕业生(即档案里有“就业通知书”)且将其档案存放在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自报到证签发之日起工作满一年后可在档案所在地领取《高中等院校毕业生转正定级审批表》,并接照填表要求填写后交还存档单位,由存档单位办理审批手续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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