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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与创业政策咨询(1)——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政策和相关规定
日期:2021-12-08  发布人:jiuyewang  浏览量:1181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体政策和相关规定


(一)就业手续的办理、改派及人事代理



1.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生有什么区别?对结业生就业有哪些规定?

(1)毕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或修满学分,准予毕业。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

(2)结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3)肄业生是指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对于修业期满、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可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如果找到工作单位,用人单位应提供同意接收的证明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家住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口)自谋职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在择业期内补考合格,持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学校证明,到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按其毕业时间办理就业手续。



2.定向毕业生办理政府派遣有何规定?

定向毕业生依据当年招生时的有关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3.毕业研究生就业有何规定?

(1)国家计划内(含自筹经费)的非定向的毕业研究生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可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参照定向培养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3)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4)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报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备案后,纳入就业方案予以派遣。



4.已经升学的毕业生如果要求重新就业有哪些规定?

对已经升学的毕业生(含专升本、本科生考取硕士研究生、硕士生考取博士研究生、本科生考取第二学士学位),学校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在择业期内,本人提出不再就读,原毕业学校对其按违约处理;需要申领就业报到证的,经考录院校出具同意其不再就读的证明,可按其前置学历办理就业报到证。



5.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证有哪些规定?

普通高校毕业生毕业离校后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或委托的乡镇、街道、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填发,盖章后有效。就业时,凭证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此证由用人单位收存。如再次失业,持证到失业登记机构履行登记手续。

持证人户口迁移,应随户口一并办理转移手续。持有《辽宁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生按规定到发证机构进行年度审验。

6.签订就业协议后,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应尽快将就业协议交至院校(系)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后,逐级上报,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毕业生就业方案。每年6月底至7月中旬,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毕业生就业方案集中办理省内各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有关派遣手续。



7.未签订就业协议(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1)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其户口及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及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辽宁省内高校外省(市、区)生源毕业生,按照生源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派遣。

(3)辽宁省各市生源毕业生,原则上派回各市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



8.未参加学校集中派遣,个人办理就业有关手续常提供哪些材料?

(1)已签订就业协议(落实工作单位),申请派至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必须持:

①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派遣证明;

②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2)未签订就业协议(未落实就业单位),申请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须持有:

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派遣证明。



9.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提前毕业的学生如何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实行学分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随时由学校报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并需提供下列材料: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学校派遣证明。方可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10.什么是《报到证》?哪些毕业生可以办理《报到证》?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报到证分上下两联,上联交毕业生本人报到使用,下联由学校装入毕业生档案),这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

经过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在校期间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回生源地就业)的,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纳入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到接收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在择业期限两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报到证》。








注:(1)名称;(2)防伪标志;(3)全国统一编号;(4)报到单位;(5)毕业年度;(6)毕业学校;(7)毕业生姓名;(8)男、女;(9)盖章;(10)签发年、月、日;(11)专业名称:(12)本科、专科、高职;(13)就业年限;(14)就业单位报到地址;(15)寄、转;(16)报到起始时间;(17)报到截止时间;(18)注明:省优秀毕业生、定向生、结业生及丢失补发等内容;(19)签发报到证编号;(20)注意事项。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为天蓝色,《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为粉红色。

 

11.《报到证》有何作用?《报到证》遗失如何补办?

《报到证》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迁移毕业生人事档案、户口迁移关系(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关系的毕业生如在异地就业,持《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毕业生报到后,持《报到证》及接收单位有关证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持《报到证》到有关部门办理自主创业手续及减免有关税费;待就业毕业生可凭《报到证》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报到证》由单位人事部门存档。如果工作以后如发生工作变动,《报到证》将成为新单位接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报到证》是毕业生办理调整改派手续的重要材料。辽宁省内高校毕业生,两年择业期内,《报到证》如不慎遗失,可持本人申请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补办《报到证》;两年择业期外,《报到证》如不慎遗失,可持本人申请,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到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补办派遣证明。



12.毕业生调整就业去向,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1)在辽宁省内,回本市就业,在本市市属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毕业生,由省或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跨省内各地级市、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所在地区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3)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派遣及调整改派须在择业期(毕业后两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13.毕业生办理调整政策需要哪些手续?

(1)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回生源地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退函或离职证明,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定向生需提供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意见);

③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定向生需提供学校正式文件)。

(2)毕业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又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退函或离职证明,由原接收单位(报到证上打印的单位)说明辞退毕业生的原因(定向生需提供定向单位或定向地区意见);

③毕业生与新的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④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定向生需提供学校正式文件)。

(3)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已派回生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或派至人事代理机构,申请改派至其他就业单位的,须持以下材料:

①《报到证》原件;

②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社局或教育局(师范专业),或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同意改派的意见;

③毕业生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14.受地方政策限制,暂未取得北京、上海等地落户指标的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地就业的毕业生,按照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规定,就业手续不全的不能签发《报到证》,不能办理落户手续。但这部分毕业生已经在上述地区落实了工作单位,其《报到证》可签发到生源所在地就业主管部门;若用人单位需要《报到证》,要出具说明需要《报到证》理由的相关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由毕业学校审核通过后报省大学生就业创业中心备案,办理《报到证》。



15.准备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能够办理就业手续吗?

准备报考研究生或有意向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毕业生,可以联系用人单位,但应将有关事宜在签署就业协议时告知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并由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予以书面证明。



16.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如何办理就业手续?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可根据本人意愿派回生源地或人事代理机构。已填写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申请表的毕业生,因故未成行或中途放弃的,在择业期内,可凭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



17.留学生回国就业如何办理派遣手续?

凡在国(境)外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并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在国内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出国进修、合作研究一年以上者,联系好国内工作单位,可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派遣和落户手续。获得大学专科学历者,在户口所在地联系好工作单位,可申请办理派遣手续。



18.国家对毕业生报到期限有何规定?

毕业生报到期限一般为一个月。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生病,外出遇特殊情况未归等,不能按期报到,应采取书信、电话、电传等方式向接收单位请假说明情况。如逾期不报到,又未向接收单位请假者,用人单位有权拒收。毕业生只有办理了报到落户手续后,用人单位才可以为其办理相关的人事、组织关系手续;实行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用人单位才能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9.什么是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批准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各类人才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档案管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政审等全方位服务。

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对于离校时已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代理由毕业生的接收单位统一负责委托管理;对离校时未就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以个人委托政府批准的人事代理机构办理委托管理。



20.哪些毕业生适合办理人事代理?

毕业生毕业后因灵活就业、自主择业、到落户受限制地区就业、出国、考研等,暂时无法解决个人档案、户籍的保管或接转,可以选择参加人事代理。



21.如何办理人事代理?

(1)省内院校毕业生离校前,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可由毕业院校统一组织办理人事代理。参加人事代理的毕业生,需与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签订代理协议。

(2)在离校后毕业生个人办理人事代理,可到经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各级代理机构办理,并签订代理协议。

 

(二)户口管理与迁移



22.毕业生就业户籍管理有哪些政策?

(1)按照《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为吸引大学毕业生在沈就业创业,实行“零门槛”落户。根据沈阳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关于人才在我市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沈公社[2018]75号文件执行。

(2)对毕业离校时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保留在学校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将户籍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由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对于志愿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扎根上述地区的,根据本人意愿,并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回生源地。



23.在沈落户需要哪些条件?

3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大专学历的人员,4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55周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可以在沈落户。



24.在沈落户需要哪些手续?

(1)毕业证(2)身份证或户口薄(3)如果落户在自有住房或亲戚朋友家,租赁住宅还需提供落户地的户口薄或合法房屋手续(房证或契税证等)。



25.入学时将户口迁到学校的毕业生,毕业时异地就业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人学时未将户口迁到学校的辽宁籍(辽宁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可持毕业证、身份证、户口薄到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到就业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相关手续,最后到就业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



26.入学时已将户口迁移到学校的毕业生,毕业时如何办理户口迁移?

毕业生毕业离校时,按照个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工作所在地。持毕业证、身份证等办理迁移手续。



27.办理户口迁移应注意哪些问题?

(1)个人信息是否正确

(2)迁往地址是否正确

(3)印章是否清晰、完整

(4)户口迁移证的时效性



28.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不落户会带来哪些问题?

(1)不及时申报户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造成该人身份不明,也不能正常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2)会造成国家人口统计数据失实,使国家不能准确掌握人口情况。

(3)目前国家很多社会行政管理政策都与户口有密切关系,如政治权利、计划生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邮政、金融、通信、交通等方面。如未在规定时间落户,个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出国出境,结婚登记都将受到影响。

(4)毕业生持《户口迁移证》不落户,无法办理居民身份证。如居民身份证丢失,将无法办理银行卡的挂失等手续。

29.《户口迁移证》丢失如何补办?

《户口迁移证》丢失的毕业生,应先到《户口迁移证》写明的迁入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未在该地落户的《未落户证明》,然后持《未落户证明》到原《户口迁移证》签发地的公安机关补办《户口迁移证》。



(三)毕业生档案管理与转递



30.毕业生档案管理有何意义?

毕业生档案是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记录,是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考察的重要依据。为了充分发挥档案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使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都有统一的规定和要求,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要贯彻“为人事工作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以便更好地了解、考察和培养学生,为毕业后用人单位的选聘录用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属于档案内容的材料必须完整无缺。



31.毕业生档案内容有哪些?档案有何作用?

毕业生档案内容包括: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年鉴定表、毕业论文及评定表、学生成绩单(学籍表)、高考材料(考生正卷、副卷)、奖惩材料、毕业生体检表、学位申请书、实习手册或实习鉴定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入党(团)登记表及思想汇报等,其他录取材料。

档案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部门选聘和调配使用人员提供重要依据。档案是个人经历、思想品德、学习业务能力和工作表现的历史真实记录,通过档案可以清楚地熟悉、了解一个人过去的各方面表现。档案也是毕业生享受相关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服务(如办理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的重要凭证。另外,个人档案记录的工龄、工资、福利待遇、担任职务及社保参保年限等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



32.学校如何转寄毕业生的档案?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的通知》(辽教发[2012]105号)要求,各高校要建立健全毕业生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把握好档案接转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严格落实有关保密规定,确保档案材料的公信力,维护档案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做好毕业生档案转接各项工作。

(1)加强管理,确保毕业生档案资料完整有效。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对毕业生能否顺利入职、落实相关待遇至关重要。学校在毕业生离校时,要及时整理好档案材料并进行归档,确保毕业生档案材料的齐备和准确无误,对于缺少的材料应及时办理补充手续,并且每份档案都应附材料清单,档案离校时确保密封状态。

(2)规范毕业生档案转接工作。对已落实就业单位且单位有档案管理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直接转移到接收单位;对已落实就业单位,单位没有档案管理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档案转移至单位所在地的市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服务中心;对考取研究生、升入本科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将档案直接转移到录取学校;对未就业且申请回生源地的高校毕业生,可将其档案转移回生源地所在省或地级市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对参加项目就业的毕业生,按照相关组织实施单位的有关要求转接档案;对参加人事代理的高校毕业生,要将其档案转移到人事代理机构。



33.暂时无法落实档案关系的毕业生,有哪些选择?

高校毕业生就业于个体、民营等无档案管理资格和不需要毕业生个人档案的就业单位,或者选择个人创业、出国留学和移民等,无法落实档案关系的,为了避免发生档案滞留、自带或弃用等现象,毕业生可向人才服务机构提出人事代理申请。



34.择业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毕业生如何办理档转递手续?

(1)根据毕业生意愿可直接将档案存放在各地的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出具接收档案的商调函到用人单位存放档案的部门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涉及到档案调整改派的,由毕业生持换发后的《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简称《通知书》)到用人单位存放档案的部门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5超出择业期限的毕业生档案如何转递?

(1)如果改派回生源地的,可直接持《通知书》到存档机构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2)毕业生可持档案接收部门出具的调档函到存档机构办理。

(3)跨省调档的毕业生档案需按各人才交流中心转递人事档案相关政策办理。



36.档案转移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保证档案转移的安全和保密,档案通过统一邮寄或管档机构专人提取的方式转递,一般不可个人携带。为了保证档案转移的准确和有序,应有档案去向记录,包括毕业生个人信息、毕业去向、档案去向及办理人签名等内容。毕业生档案接收机构必须具有人事档案管理资格不可随意将毕业生档案转递至无管理档案资格的单位、机构和交由学生本人自带。



37.大学生毕业后,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如何接转?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精神,高校毕业生党员,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事(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将户口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也可将党员组织关系留在原就读学校的党组织,原就读学校党组织要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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