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教发[2011]15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8号《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级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15]115号《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征兵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入伍学生的管理,激发学生参军保国热情,营造强 军爱国的大学文化氛围,促进学校征兵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学籍管理
第一条 在校生参军入伍,学生可选择保留学籍或随读,二者只能任选其一,选择一次;新生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第二条 在校大学生入伍前可申请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两年内。退役复学学生应于学年初提出申请,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持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办理复学手续,复学至入伍当年所在年级就读。复学后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最长学制不超八年。
部队保卫部门向学校通报学生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不予复学,取消学籍。
第三条 有条件的学生入伍前可办理随原年级就读手续(简称“随读”),入伍后学籍按照原年级管理。原则上修完前六学期课程的学生方可办理随读,随读学生最长学制为八年。申请随读的学生要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考试申请,自学本学期课程,经学生所在系、财务处、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四条 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已被我校录取,因应征入伍不能来我校报道的新生,可到我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新生或代办人可持其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本)、高中毕业证,到入伍所在地的征兵办公室领取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学生本人和学校各一份)。征兵办审核通过后,在完成本辖区所有新兵交接手续之后5日内,将保留学籍相关材料发送至学校,学校审核后,保留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如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应征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证明和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办理入学,如错过当年入学期间,可顺延1年办理入学。学校对申请入学的入伍高校新生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学校根据有关部门通告,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退役复学(入学)的学生原则上复学(入学)至原专业学习,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照《澳门云顶国际游戏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原专业撤销或停招的,视情况安排至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章 课程成绩管理
第六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一学期,若有课程不及格,学校单独安排考试。
第七条 随读学生通过自学形式完成课程作业,教师根据作业完成情况确定平时成绩,允许参加期末结课考核。学生服役期间视为完成毕业实习,经教师指导的毕业论文(设计)合格,可申请网络答辩,认定成绩。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及学分,符合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颁发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入伍学生在复学(入学)后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成绩按优秀记。
第三章 评优入党管理
第九条 退役复学学生经学校考核合格,同等条件优先推荐省级、校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参加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的,符合条件,可优先推荐,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十条 各系党总支在研究退役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四章 学费减免及资助
第十一条 在校大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已交学杂费的剩余部分,依据《辽宁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11]53号),根据本人意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后复学,学生学费、宿费、杂费等执行复学年级缴费标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优先评选国家奖助学金;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对荣立一次三等功奖励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获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第十三条 国家对学生入伍前在校期间所交的学费予以补偿,对其复学后在校所需的学费予以资助,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相应的学制年限计算。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被部队退回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办收回。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关于退役大学生在升学、就业、安置等方面优惠政策参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入伍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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