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纪法丨“醉”上加罪
日期:2022-09-19 13:37:38  发布人:jjjcsj  浏览量:75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但个别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仍然不知敬畏、心存侥幸,突破底线、以身试法。不仅毁了个人美好前程,也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代价极其沉重,教训极其深刻。

              
1.某县工信局局长金某周末与朋友胡某某豪饮至凌晨1点,金某不听胡某某劝阻,独自驾车回家。

              

2.金某驾车回家途中遇交警查酒驾,交警示意其停车配合检查,金某未将车辆停靠反而加速冲卡逃离现场。



3.金某驾车逃离时将道路中央隔离护栏撞倒,之后弃车逃逸,期间金某用反光锥扔向追捕的交警造成交警轻伤二级,而后被交警抓获。经鉴定,金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4.金某因犯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被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金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纪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四条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严重的,予以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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