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风建设,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试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考场规则
第一条 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书包、书本、电子词典等物品。考试过程中,不得借用计算器和其它文具。
第三条 学生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考场。
第四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大声喧哗。
第五条 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一卡通参加考试,并将其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无双证不准参加考试。(注:若证件丢失,在考前到所在院系办理准考证明。)
第六条 考前学生认真清理座位周围的字迹及字条等,如清理不掉,立即报告监考教师。
第七条 试卷和草纸由学校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纸张。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
第八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立即填写姓名、学号、班级等信息。如要离开考场,必须在开考30分钟后才可离开。离开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纸,经监考教师验证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条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
第十条 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草纸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中途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纸翻放桌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学生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和草纸翻放桌上,并迅速离开考场。
第十三条 学生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
二、考试违纪、作弊现象的认定
(一)违纪认定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第十七条 擅自使用自带草纸。
第十八条 在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或以手势、动作或表情示意互相传递信息者。
第十九条 考试中东张西望,窥视他人试卷者;或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者。
第二十条 传借计算器或其它文具。
第二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询问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条将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
第二十三条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二十四条 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其它违纪行为。
(二)作弊认定(一般作弊)
第二十六条 在桌面、墙壁、身体部位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座位周围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而未事先示意。
第二十八条 抄袭或者偷看书本、笔记等,或偷看、强拿他人试卷、草纸。
第二十九条 夹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或相互对答案。
第三十条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第三十一条 交换试卷、答卷、草纸。
第三十二条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第三十三条 被确定试卷雷同。
第三十四条 严重扰乱考场秩序。
第三十五条 累计两次违纪按一次作弊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其它作弊行为。
(三)严重作弊认定
第三十七条 替考(进入考场即为生效,不论主动与被动)。
第三十八条 组织作弊者。
第三十九条 偷窃试题或将试题带出考场。
第四十条 高科技团伙作弊。
第四十一条 有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三、违纪处理
第四十二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次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两次考试作弊给与留校察看处分;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违纪、作弊后态度恶劣者,从重处分。
四、处理程序
第四十三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后,要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详细写明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过程。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情况报告单》、试卷(含答题卡)和违纪或作弊的材料(如作弊用的通讯工具、纸张、笔记本和书籍等有关资料)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认定违纪或作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学院组织的各类考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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