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了解社会、培养敬业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提升综合素质的有效方法,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实践育人的有效载体,是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必修的实践教学环节,学生不得用其他学分抵扣。
第二章 内容和安排
第三条 社会实践主要通过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志愿服务、公益活动、科技发明和勤工助学等活动形式,增强学生表达沟通、团队合作、组织协调、实践操作、敢闯会创的能力。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根据学校安排,在第一、二、四、六学期结束后的寒假或暑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达到考核要求后方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计入第二、三、五、七学期。学生累计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4周。
第五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分为个人分散活动和团队集体活动两种途径。个人分散活动是指个人按照学校相关要求,自己联系参加的实践活动;团队集体活动是指以各系、团支部、学生会、学生社团、课题组等集体形式进行组织的社会实践。团队活动也可以各级各类学生实践基地等为主要依托,在教师指导下集中开展。团队成员的成绩除参考团队项目总结以外,以个人实践报告或者感想为主进行考核。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社会实践要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和爱国主义精神,并结合专业特点,制定相应的社会实践教学大纲,明确社会实践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内容和要求、考核方式及要求、成绩评定等。
第七条 专业教研室应依据不同年级特点,确定不同的社会实践选题;学生也可以自拟题目,报指导教师审核,系里备案。由指导教师依据教研室提供的选题及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指导每个学生或课题组确定社会实践的题目。
第八条 学生须按所选题目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社会实践任务,掌握第一手材料,并于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根据社会实践的内容与结果写出社会实践报告。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九条 各系成立社会实践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学生社会实践的答辩工作、成绩评定等。
第十条 学生按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不少于20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根据活动形式与内容,可以是岗位体验报告、社会调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实践活动心得等)和相关辅助性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审核通过并给出成绩后,提交各系答辩委员会,学生方可进入答辩环节。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成绩由指导教师对社会实践报告评分、答辩评分两部分组成,各部分评分所占的比例由各系制定。社会实践课程成绩总体结构比例控制在优秀20%左右,良好35-40%,中等30-35%,及格10%左右,不及格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十二条 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的数量按照实际参加实践人数的3%进行评选,基本条件为:达到考核合格的基本条件,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社会实践报告,且社会实践报告和辅助性材料取得显著成绩成果及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当年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的学生需要在后续学期重新参加社会实践。严禁学生在社会实践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按照考试作弊处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系应根据课程需要和实际情况安排指导教师指导实践。指导教师可由专业教师或辅导员担任。指导教师负责选题、过程指导和成绩考核及评定。指导教师指导社会实践的工作计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第十五条 各系要依据教学文件归档要求,做好社会实践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社会实践要不断丰富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机制,使学生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第十七条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各系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社会实践的学生应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对自身安全负责,同时应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为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做出贡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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