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日期:2023-04-06 16:44:12  发布人:hqglc  浏览量:2279

第一条 餐饮单位应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

第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明》后,方能从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餐饮安全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管理职责:

1.餐饮服务单位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

2.餐饮服务单位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

4.餐饮服务单位人员健康状况管理;

5.餐饮服务单位加工制作食品管理;

6.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

7.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处理管理;

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得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培训。培训情况(参加人员,培训内容、课时、时间,考试成绩,授课方式、授课人员等)要形成记录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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